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