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