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淘汰名录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逾期未调整或者淘汰的,相关企业由市或者区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