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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