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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