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限制生产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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