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订应急预案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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