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测网络,或者未保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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