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