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