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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