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