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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