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