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污染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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