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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