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