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巩固和扩大妇女群众基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本市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本市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