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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