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5-24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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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 第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 第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第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 第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 第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置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重大...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