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