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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