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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