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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