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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