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