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两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