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