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