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