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