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