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