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