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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