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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