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