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