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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