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