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