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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