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