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