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置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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