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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