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