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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