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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