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