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